200608141039二宅變一屋 扣除額僅能報一戶
2006.08.14 工商時報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雖然以卅萬元為上限。
但如果納稅人是將二戶打通成為一戶,而且都向銀行貸款的話,則民眾支付的利息,即使是供自用住宅使用,也只能夠選擇其中的一屋,申報列舉扣除。
該納稅人不服,主張其為共同申報戶,且為二戶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納稅人認為國稅局所謂的一屋,應該是取決於是否為完整生活機能,而不是以門牌號碼作為區辨,要求國稅局應認列貸款利息支出。
國稅局復查後認為,該納稅人雖然有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可以證明,但是由於其未擇一認列,加上借款的利息支出又低於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乃否准認列。
國稅局強調,申報綜所稅購屋借款利息以一屋為限,若納稅人將二間住宅打通,分別將向金融機構借款,還是只能選擇其中一屋的借款利息,申請列舉扣除。
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