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161154長期持有減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持有年限如何認定?
長期持有減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持有年限之差異在於根據土地稅法第33條之減徵額之不同: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轉載至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網站:
有民眾詢問:「他於民國50年即持有建地,為何出售該土地時,減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持有年限是以超過30年計算,而非以40年計算?」
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增值稅的課徵,係以該土地已規定地價為要件,經規定地價後第1次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土地增值稅總額之計算,應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其原規定地價,為漲價總數額,再按其漲價倍數適用累進稅率。所以,若該土地之第1次規定地價為66年,縱土地所有權人於規定地價前取得,也不納入持有期間之認定範圍,所以本案土地持有年限是以超過30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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