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14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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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91446權利變換納入都市更新條例
立法院院會2006.4/25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明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得優先出售給「都市更新實施者」。至於協議合建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如要標售,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都市更新實施者也可以以脫標價格優先承購。
修正條文同時明訂,凡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除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參與分配或領取補償金外,也可以讓售都市更新的實施者。所謂的「權利變換」是指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都市更新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前原權利價值比例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