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132238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
今年應為重要考試重點項目
請參考:
共計修正四十八條、新增條文二十三條,修正要點如後:
一、 修正本規則用詞定義價格種類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修正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為地政士(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 修正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決定勘估標的價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 增訂估價報告書之事實描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五、 修正比較法相關名詞定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六、 修正比較標的需進行情況調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七、 增訂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者,所蒐集比較標的不受排除適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八、 增訂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適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九、 修正收益法、應用方法及相關定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
十、 修正折現現金流量分析適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十一、 修正蒐集最近三年間之資料有困難時,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十二、 修正應推估不動產構成項目中,於耐用年數內需重置部分之重置提撥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十三、 修正應加計建物之折舊提存費;或於計算收益價格時,除考量建物收益資本化率外,應加計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
十四、 修正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決定方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十五、 修正各種收益價格計算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
十六、 修正成本法定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十七、 修正勘估標的為土地或包含土地者,總成本應加計價格日期當時之土地價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
十八、 修正間接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十九、 修正勘估標的資本利息計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二十、 修正勘估標的之開發或建築利潤計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
二十一、 修正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等計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
二十二、 修正建物累積折舊額計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
二十三、 修正土地開發分析法為土地開發分析之規定,原第四節修正為第三節款(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
二十四、 修正銷售單價應考量價格日期當時銷售可實現之價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
二十五、 增訂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等計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一條)。
二十六、 增訂土地開發分析之資本利息綜合利率計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
二十七、 修正數筆土地合併為一宗進行土地利用估價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
二十八、 增訂受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土地估價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
二十九、 修正樓層別效用比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不同地區所蒐集之案例公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一條)。
三十、 增訂勘估標的之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已知者,得以勘估標的之房地價格推估其基地單價時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二至一百零四條)。
三十一、 修正建物法定用途違反現行土地使用管制之合法建物估價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八條)。
三十二、 修正權利變換為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八條至一百三十二條)。
三十三、 修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六至條一百四十條)。
三十四、 增訂蒐集總收入資料,得就其不動產之租金估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