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202333不動產估價師考試之應考資格

依據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不動產估價、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不動產經營、土地管理與開發、建築、資產(管
理)科學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否則應考人須曾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建築(改良)物估價、不動產稅(法)或土地稅(法)、建築法(規)或營建法(規)、會計學、統計學、保險學、規劃法規、不動產交易法規
等學科至少6科,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18學分以上,且自93年7月起,其中須包括不動產估價或土地估價之科目,始符合不動產估價師考試之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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